海外發行公司 MFS 全盛基金系列
設立地點 盧森堡
成立日期 1992/02/04
國內代理 柏瑞投信
網址 www.mfs.com/
海外發行公司介紹
本公司為一家在盧森堡作為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Variable, 或「 SICAV」 ) 一家在盧森堡作為可變資本投資公司設立的傘形基金, 並根據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集體投資計劃法( 經修訂)( 「法律」 ) 第一部分註冊。本公司為合格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簡稱「 UCITS」),符合經歐洲議會和理事會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2014/91/EU 指令修訂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三日關於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相關法律、監管和行政協調的 2009/65/EC指令( 簡稱「 UCITS 指令」 )的規定。本公司由獨立投資成份(各自簡稱為「基金」)組成,而各獨立投資成分則與具有特定投資目標的獨立證券投資組合有關。各基金應各自承擔其本身的債務及責任。各基金在(但不限於)本身的出資、負債、資本增益、虧損、費用與開支方面,應視為獨立實體。各基金由單一貨幣(簡稱「基準貨幣」)計值,這可能是美元、歐元或英鎊,但亦有用基準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計值的基金。本公司資本目前以歐元計值。董事會可決定隨時成立新基金,其中包括法律第 41(1)條所述的合格資產。其他的基金一經成立,基金說明書及適用投資者資料要點即須相應修訂。 
註1: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註4: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5: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6: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註7: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註8: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9: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10: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