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台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基金公司復華投信
成立日期2004年1月2日基金經理人許育誌
基金規模54.85億元(台幣) (2024/11/30)成立時規模60.00億元(台幣)
基金類型股票債券平衡型跨國投資型保管銀行玉山銀行
單筆最低申購3,000元 定時定額
計價幣別 台幣
手續費(%)3.0000贖回費(%)詳公開說明書
最高管理年費(%)1.5000保管費(%)0.2500
主要投資區域全球 風險報酬等級 RR3
投資區域全球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投資標的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臺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符合法令規範得投資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國外地區(含中國、香港、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英國、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義大利、希臘、西班牙、葡萄牙、愛爾蘭、瑞典、挪威、丹麥、芬蘭、瑞士、奧地利、捷克、匈牙利、墨西哥、巴西、波蘭、智利、南非、俄羅斯、土耳其、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越南及印度)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反向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商品ETF及槓桿型ETF)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或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或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
銷售機構中租投顧,安睿宏觀投顧,鉅亨投顧,三信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板信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原:大台北/稻江)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高雄銀行,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原: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