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O為扣稅,X為不扣稅,利息所得為股利股息收入。
註二:海外所得(資本利得以及配息、股利),2010年起個人海外所得應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須申報海外所得。